115年度司字第29號
聲請人 蔡建賢
律師即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
報酬事件,核其性質
乃因
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