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龍祺
相 對 人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
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
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