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正于
債 務 人 薛惠美(歿)
一、
債務人金正于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
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
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經查,
聲請人對債務人金正于、薛惠美提出
本件聲請,主張
渠等二人應負
連帶給付責任。
惟查,債務人薛惠美業於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4年12月15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其個人戶籍資料乙份在卷。
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0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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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