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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金正于  

債  務  人  薛惠美(歿)
一、債務人金正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驔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聲請人對債務人金正于、薛惠美提出本件聲請,主張等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查,債務人薛惠美業於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4年12月15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戶籍資料乙份在卷。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592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5592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592元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