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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
債  權  人  林冠廷  


債  務  人  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拾萬元②貳佰萬元③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九日②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九日③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3紙支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其中票據號碼為SD0000000號及AS0000000號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15年6月9日,有債權人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是該2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該日起算。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