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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邱慈慧  
債  務  人  登上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豐  


債  務  人  陳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0638號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
001
249,980元
自115年1月5日起
至115年6月16日止
年息2.86%
自115年2月6日起至115年6月16日止,
年息0.286%計算
自115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6%
自115年6月17日起至115年8月5日止,
按年息0.386%計算
自11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772%計算
002
3,500,000元
自115年1月20日起
至115年6月16日止
年息3.1%
自115年2月21日起至115年6月16日止,
按年息0.31%計算
自115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1%
自115年6月17日起至115年8月20日止,
按年息0.41%計算
自11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2%計算
003
902,777元
自115年1月20日起
至115年6月16日止
年息2.22%
自115年2月21日起至115年6月16日止,
按年息0.222%計算
自115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2%
自115年6月17日起至115年8月20日止,
按年息0.322%計算
自11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644%計算
合計
4,652,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