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左鎮區農會
代 理 人 陳韻如
債 務 人 郭金繐
債 務 人 張材富
一、
債務人郭金繐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郭金繐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材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務人張材富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金繐間借款之保證人,且無拋棄
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於對債務人郭金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張材富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郭金繐、張材富應
連帶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及連帶給付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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