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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09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卓岳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095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13,840元

自115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99%
自115年6月8日起
至115年7月7日止
以本金$6,339元
按年息0.499%計算
自115年7月8日起
至115年8月7日止
以本金$12,705元
按年息0.499%計算
自115年8月8日起
至115年9月7日止
以本金$19,097元
按年息0.499%計算
自115年9月8日起
至115年12月7日止
以本金$513,840元
按年息0.499%計算
自115年12月8日起
至116年3月7日止
以本金$513,840元
按年息0.9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每月為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