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0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泉銅
債 務 人 吳正良即鈺鑨金屬社(獨資)
黃嘉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②陸拾柒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三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②陸拾陸萬零捌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拾捌萬參仟玖佰壹拾元②壹佰陸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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