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俊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又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查依
債權人提出之
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關於循環信用利息之約定為年息19.71%,是債權人請求①自101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於逾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