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七股區農會
債 務 人 許貴婷
邱玉菁
一、
債務人許貴婷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貴婷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玉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
按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七三九條、第七四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務人邱玉菁為
系爭債務之保證人,復查無拋棄
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且未據債權人證明其就主債務人許貴婷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是以,債務人邱玉菁所負之責任係普通保證,則依民法第七四五條之規定,須債權人對債務人許貴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邱玉菁給付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邱玉菁與債務人許貴婷
連帶給付上開金額之部分,即
非正當,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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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及違約金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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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 |
利率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