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龍彬
債 務 人 王建仁即北成晴天牙醫診所(獨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
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
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
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衡諸該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
債權人於聲請時即無再將
獨資商號及其負責人分列為不同債務人之必要。
本件債權人除以王建仁為債務人外,另列北成晴天牙醫診所為債務人提出聲請。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所示,北成晴天牙醫診所之組織別為獨資,本件債權人既已對王建仁提出聲請,依前開說明,即無再加列北成晴天牙醫診所為債務人之必要,
爰將債權人分列「王建仁」、「北成晴天牙醫診所」為二債務人部分,更正為「王建仁即北成晴天牙醫診所」,
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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