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3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崇宏
債 務 人 偉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特別代理人 葉一鶴
債 務 人 呂相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暨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之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
裁定駁回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葉一鶴、呂相勝、葉瑞文(即葉一鳴之
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葉瑞文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4年11月28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有其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