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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吳昇峰  
債  務  人  向日光太陽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世明  
人                 


債  務  人  簡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壹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利率
違約金







 4,375,000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2.825%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1,887,124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2.825%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159,547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2.825%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369,779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2.825%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739,283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425%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421,940



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4.675%
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1,623,247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4.675%
自民國115年1月2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134,922


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4.675%
自民國116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711,121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4.675%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