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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0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吳昇峰  
債  務  人  達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翰   
人                 


債  務  人  劉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新臺幣
尚欠本金
利息
利率
違約金






 118,172


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17%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6,210


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17%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595,548


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225%
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379,495


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125%
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140,987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22%
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1,269,070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22%
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121,773


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575%
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487,092


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575%
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