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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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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高銘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仟貳佰伍拾元②壹萬零壹佰玖拾捌元③捌佰零捌元④貳仟陸佰捌拾貳元⑤貳仟捌佰貳拾捌元⑥參仟陸佰參拾陸元⑦壹仟玖佰陸拾陸元⑧參仟參佰伍拾貳元⑨伍仟陸佰壹拾陸元⑩陸仟參佰陸拾參元⑪柒仟貳佰壹拾柒元⑫參仟壹佰壹拾伍元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⑭肆仟參佰玖拾貳元⑮壹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⑯伍仟玖佰壹拾元⑰伍仟元⑱伍仟元⑲肆仟捌佰伍拾元⑳伍仟元㉑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②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③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④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⑤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⑦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⑧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⑨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⑩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⑫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⑬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⑮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⑯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⑰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⑱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⑲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㉑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