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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李建發  
債  務  人  宏巍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貳角壹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54號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年息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
001
2,699,838元
2.835%
自114/10/3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4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02
330,000元
2.835%
自114/11/8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9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03
2,330,000元
2.835%
自114/10/3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1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04
1,830,000元
2.835%
自114/10/3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2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05
1,740,000元
2.835%
自114/11/6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2/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06
1,590,000元
2.835%
自114/10/3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15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07
1,790,000元
2.835%
自114/10/3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2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08
390,000元
2.835%
自114/10/3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2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09
1,520,000元
2.835%
自114/10/3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10
1,540,000元
2.835%
自114/10/3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011
2,427,000元
2.835%
自114/10/3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1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18,186,838元

附表二: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54號
編號
尚欠本金
(美金)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001
35,965.21元


7.7%
自114/12/3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1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
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20%計算
002
61,160元
5.74907%
自114/10/31起
至114/11/18止
7.7%
自114/11/19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19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
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20%計算
003
30,580元
5.73849%
自114/10/31起
至114/11/29止
7.7%
自114/11/30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
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20%計算
004
29,260元
5.75966%
自114/10/31起
至114/12/23止
7.7%
自114/12/24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12/24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
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20%計算
005
45,760元
5.37851%
自114/9/11起
至115/3/10止
7.7%
自115/3/11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3/1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20%計算
006
111,100元
5.19852%
自114/10/27起
至115/4/25止
7.7%
自115/4/26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4/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遲延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313,825.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