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志炫 債 務 人 宏巍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債 務 人 劉淑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陸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貳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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