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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債  權  人  千始空間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威  
代  理  人  吳孟融律師、蟻安哲律師、林奇賢律師

債  務  人  昊鑫鋁鎂車輪設計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浩希(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胡宴榕(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林欣儀(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4795號   
編號
欠款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001
2,000元
自113年7月1日起
002
2,000元
自113年8月1日起
003
2,000元
自113年9月1日起
004
2,000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
005
2,000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
006
2,000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
007
2,000元
自114年1月1日起
008
2,000元
自114年2月1日起
009
2,000元
自114年3月1日起
010
2,000元
自114年4月1日起
011
2,000元
自114年5月1日起
012
2,000元
自114年6月1日起
合計
  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