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楠西區農會
代 理 人 朱柏憲
羅基南
一、
債務人連秋湩、連味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連德泰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連德泰之遺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基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
按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務人羅基南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連德泰間借款之保證人,且無拋棄
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於對債務人連德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羅基南請求給付,故債權人直接請求債務人羅基南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及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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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及違約金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5602號
| 利息起訖日(民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會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本會基準利率3.217%加碼年息5%計算利息 | 違約金起訖日(民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會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逾期本金部分按本會基準利率3.217%加碼年息5%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 上開借款利率之二成計收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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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5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