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郁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每期新臺幣伍佰元之延滯催收費,收取上限為二十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五、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遲延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延滯催收費。
惟依其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受讓約定書以觀,其中第6條係約定計收每期500元之延滯催收費。而
本件分期價款共分36期,債務人自民國115年3月17日即第8期起未依約繳款,是其延滯催收費收取應以29期為限。又債權人之利息請求,依
前揭規定,應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