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82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家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22日起算之
遲延利息,然債務人之分期款應付日期為114年12月22日,有債權人提出之帳單明細乙紙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應付日期之
翌日即114年12月23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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