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段辰欣即段亜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元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且依
聲請狀所述事實理由,
本件債務人前向
債權人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141,220元,而債權人業已對債務人就前述債權本金及利息28,545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5年度促字第61341號支付命令
裁定確定(請求金額:169,765元),並經換發為本院96年4月21日南院慧96執迅字第24088號
債權憑證在案。本件係就前案未請求之利息,另行對本件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又結算至115年3月2日止之利息總額應係491,442元,扣除前已請求之28,545元後,前案已核算
迄今尚未受償之利息金額為新臺幣462,897元,
爰裁准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併此說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