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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晨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又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黃晨」,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71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0023元
黃晨峯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2514元
黃晨峯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