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銘偉
王昶富(歿)
一、
債務人王銘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柒仟玖佰捌拾壹元②貳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②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
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經查,
本件債務人王昶富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5月1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