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鐘志強即天齊企業社(獨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又
本件債權人於
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鍾」志強即天齊企業社,
顯有誤載,本院逕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
戶籍謄本所載職權更正,
併予敘明。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因
第三人梁筱筠積欠其債務,經其聲請對梁筱筠之薪資債權
強制執行,而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94089號
執行命令,扣押梁筱筠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並核發移轉命令,因梁筱筠之每月平均薪資債權為新臺幣(下同)45,262元(即梁筱筠於債務人處之114年度薪資總額543,145元÷12個月≒45,262元)則
相對人應依
上開移轉命令將梁筱筠自114年8月起至115年4月止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即15,087元(計算式:45,262元÷3≒15,087元)共計135,783元(計算式:15,087元×9個月=135,783元)給付債權人,並提出移轉命令、梁筱筠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影本為證。然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執字第94089號卷及梁筱筠之勞保資料,債務人並未就上開移轉命令向執行法院
聲明異議,而梁筱筠於114年9月1日勞保投保薪資由45,800元降為28,590元,再於115年1月1日調整為29,500元,則債權人上開主張債務人應給付之梁筱筠薪資債權金額,其中114年9月至114年12月部分應縮減為9,530元(計算式:28,590元÷3=9,530元),115年1月至115年4月部分應縮減為9,530元(計算式:29,500元÷3≒9,833元),故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額為92,539元(計算式:15,087元+(9,530元×4個月)+(9,833元×4個月)=92,539元),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金額部分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