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債 權 人 何鴻生
債 務 人 逸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債 務 人 蘇慧玲
一、
債務人逸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蘇慶銘、蘇慧玲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逸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發票日後7日內,應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亦有規定。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蘇慶銘、蘇慧玲為票據號碼AN0000000,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支票
背書人,應負票款責任,並提出支票影本為證。
惟前述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14年3月4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南市,債權人並稱已逾提示期間,無法提示。是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就該支票已喪失對債務人即背書人蘇慶銘、蘇慧玲之追索權。此部分請求,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