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8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寶丞  
債  務  人  原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銘洲  
人                 

債  務  人  許家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肆拾伍萬肆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4,500,000元


自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05%
1.自115年4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    積欠違約金:1,135元
2.自115年5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11日止    ,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5年10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    算 


2


5,500,000元


自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05%
1.自115年4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積欠違約金:430元
2.自115年5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454,010元


自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1.自115年3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積欠違約金:369元
2.自115年5月15日起至115年9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20,454,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