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鼎太陽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之附表支票遭竊,已向銀行為掛失
止付通知,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
乃使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之人,得依
公示催告程序,催告不明之
持有人或權利人申報權利或提出票據,俾聲請人得對之主張權利。故公示催告之目的,係在催告不明之
相對人申報權利、提出證券,於申報
期間屆滿不申報時,失其權利或由法院宣告證券無效之制度。因此,於法院准許公示催告前,主張權利之相對人已明者,聲請人即得對該相對人依一般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而無聲請公示催告必要。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受理案件證明單所述附表支票有遭人兌現之紀錄,故該支票之執票人已可得確定,並
非居於不明之狀態,則聲請人對此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