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5735662號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報案三聯單,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15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