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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蔡佩蓉即蔡美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228220-7
1
278
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261924-0
1
306
00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90244-5
1
293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