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證券
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足以辨
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 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支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需為有效之票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被竊其所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崁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0504295、0564493之支票2紙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
聲請狀內所附合作金庫銀行赤崁分行關於
系爭二紙支票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中,支票發票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之欄位均為空白,本院尚難據此審認該二紙票據為有效票據,況聲請人前曾就系爭相同二紙支票向本院提出聲請,分別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114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裁定以
上開票據為無效票據為由駁回聲請確定在卷。聲請人雖於提出本件聲請時另提出系爭二紙支票影本,該支票影本之上開欄位中分別載有「新臺幣壹佰萬元、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票號0504295)」、「新臺幣伍拾萬元、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票號0564493)」,然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已明確陳述,上開二紙支票之記載金額
非其所開,亦即,聲請人於簽發系爭二紙支票後、至其向付款行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時,系爭二紙支票並無記載一定金額,
堪可認定。綜上,系爭二紙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完整記載一定之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