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時運福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5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之。
二、
本件旨揭裁定主文欄移送法院誤繕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此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