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0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006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許永裕  
債  務  人  合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夏守正  

債  務  人  柯合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