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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0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0096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梅玲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以中斷請求權時效,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為澎湖縣,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