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964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淑靖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
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指第三人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坤益興業有限公司二廠之薪資、工作所得
報酬債權為強制執行,
惟查
上開第三人係設在彰化縣竹塘鄉,此據債權人
聲請狀載明
足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