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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25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士東分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士東分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里○○路000號1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