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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3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333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佾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足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16日通知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同年3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