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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3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39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阮褀筠即阮氏青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其他執行行為,而相對人住所地在高雄市阿蓮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係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