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352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哲宇即情定終身婚禮企劃結婚百貨
鄭全成
郭雅徵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郭雅徵對
第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基金專戶債權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債務人郭雅徵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債權人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
相對人之勞保、存款及保險投保等資料,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
爰依
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