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623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漢欽
債 務 人 許至鎧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就
債務人許至鎧於
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資料,
惟查
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新竹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