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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6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張悅恆即張顥豑即張筱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查債務人現未在監,並無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可供執行,又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所在地位於嘉義市,在本院轄區,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