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949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魏佳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星悅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星悅有限公司之住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惟債務人郭李說紅、郭榮村之住所位於宜蘭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星悅有限公司設址所在地之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