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周陳金菊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准對被
繼承人周陳金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7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
住所:臺南市○里區○○里0鄰○○路000巷0號)之
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周陳金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周陳金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周陳金菊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日死亡,
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
司繼字第474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
上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