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潘玉美
債 務 人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㈠相對人潘玉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
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承購合約、債權轉讓、利息、延遲利息、
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44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購買二批XLPE電纜(2KV 100mm2),買賣價金分別為①52,137,900元②52,614,487元,並分別與聲請人於①113年8月21日②113年11月6日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2紙(各分24、18期按月還款,由債務人一次性開立各分期金額之支票交付聲請人,合約編號為①R0000000②R0000000,下稱R0000000、R0000000合約書),由時任法定代理人劉芮華以及
第三人誠光養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連帶
保證人共同簽訂保證書,並簽發面額60,000,000元之
本票2二紙,以為保證。
詎債務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①R0000000合約書自第12期(即114年9月10日)②R0000000合約書自第8期(即114年8月30日)即發生因存款不足造成
退票,尚欠本金①27,437,402元②46,892,74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
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保證書、本票、授權書、票據明細表等影本各2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3件,中華徵信所綜合徵信報告網路列印資料1件,回執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10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