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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許銘洲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許家禎  

債  務  人  原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銘洲、許家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其與債務人原紳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
  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
  幣(下同)①1,440,000元②3,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43年10月23日②144年8月20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債務人原紳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8月間與聲請人簽立買賣
  契約書,並於114年8月21日邀同相對人許銘洲、許家禎共同簽發面額5,388,000元、到期日為115年3月23日之本票1紙交付予聲請人,並以相對人許銘洲、許家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上開買賣契約於115年3月間發生違約,尚欠4,794,000元債務未償,而聲請人於115年3月23日提示本票請求履行債務,亦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買賣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許銘洲、許家禎及債務人原紳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許銘洲、許家禎及債務人原紳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許銘洲、許家禎及債務人原紳有限公司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公英
1017-2
151.00
全部
相對人許銘洲、許家禎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37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屋頂突出物
地下










001
1184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83.01
81.95
81.95
81.95
10.11
80.59
419.56
平方公尺
29.77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許銘洲、許家禎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