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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沈佳立  


債  務  人  關文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沈佳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關文婷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
  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
  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
  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040,000元②3,52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4年10月20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關文婷於112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9年2月1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債務人關文婷復於114年10月27日再邀同相對人沈佳立為
  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700,000元、2,100,000元
  ,借款期限均至129年10月27日止,且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雙方並約定上開三筆借款如借款人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關文
  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525,643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催告函等影本各2件,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
  一般保證人通知函等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回執等影本
  各3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電催記錄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
  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4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裕南
1875
2.22
10000分之190
002
臺南市
東區
裕南
1876
2054.27
10000分之190
003
臺南市
東區
裕南
1876-1
26.40
10000分之190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44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電梯樓梯間




001
2426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五樓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層、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117.08
5.76
122.8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裕南段2437建號,權利範圍6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