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育德
相 對 人 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
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㈠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王宏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8年1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①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王舜為連帶
保證人正於108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8年1月29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②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王舜正為連帶保證人列舉式">於109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8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③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王舜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3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④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王舜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4,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3月8日止,又於112年2月10日、113年3月22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借款期限變更自111年3月8日將借款期限變更至114年3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⑤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王舜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3月8日向聲請人簽訂授信綜合契約,借款額度20,000,000元,借款期限111年9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又於112年2月10日、113年3月22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借款期限變更為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4年3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⑥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王舜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2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借款額度合計6,000,000元,借款期限112年2月24日至115年2月24日止,相對人分別於112年2月24日、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2,220,000元、1,68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5年2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⑦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王舜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6,625,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9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⑧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王舜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1,765,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9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⑨如上述債務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3,978,692元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中長期貸款契約、機器設備升級貸款契約書、綜合授信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催告函等影本各1件、借據、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影本各2件、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3件、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等影本4件、授信動用申請書
暨借據影本5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