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志維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㈠相對人林曉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債
務人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
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
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42年10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於①113年11月25日②114年
7月23日邀同相對人林曉傾、
第三人吳育儀為連帶
保證人,
與聲請人簽訂
買賣契約書2紙,並分別於①113年11月25日②114年7月23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①9,408,000元②17,720,000元、到期日均為115年3月26日之
本票2紙,並以相對人林曉傾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上開買賣契約於115年3月間發生違約,尚欠債務金額13,888,000元,
而聲請人於115年3月26日提示上開本票2紙請求履行債務,亦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等影本各2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林曉傾及債務人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林曉傾及債務人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相對人林曉傾及債務人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