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振謙  
相  對  人  陳璽雯  


債  務  人  陳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0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2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12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840萬元,期限至142年11月15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15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書面通知仍未償還,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7,924,10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新設定購屋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依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記載,債務人於113年10月17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依前開規定,聲請人登記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15年7月30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15年8月13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3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武東
106-1
8718.92
100000分之279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三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883
臺南市○○區○○○路000號三樓之7
106-1
十三層鋼筋混凝土構造集合住宅
54.38
54.38
平方公尺
3.9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同段10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5。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A13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