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湯琇清
債 務 人 愷鄴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㈠
相對人湯琇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愷鄴有限公司、李永年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
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20,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43年9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愷鄴有限公司、李永年於113年7月30日與
第三人蔡
宜璇、吳誌達、高基峰、陳郁仁共同簽發面額為8,000,000
元、9,000,000元、到期日均為115年6月30日之
本票2紙及與
前開票面金額同額之借貸契約書2紙,並以相對人湯琇清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 上開本票2紙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支付,
迄今尚欠
3,715,00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
1件,本票、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愷鄴有限公司、李永年及相對人湯琇清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愷鄴有限公司、李永年及相對人湯琇清,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務人愷鄴有限公司、李永年及相對人湯琇清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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